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3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3202號聲請人 蕭穎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俞僑方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釋明本票提示日(按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視為見票即付。如未踐行付款之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規定,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未備,即不得聲請裁定准就本票票款為強制執行。)。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