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48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簡字第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48號上訴人王 陳秀盆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對於民國101年5月21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48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書記官宋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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