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37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37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征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一二號
上訴人甲○○選任辯護人 李建賢 律師右上訴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十六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三年度上更㈠字第九九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原審係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五條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董明霈
法官丁錦清法官楊商江法官賴忠星法官林茂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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