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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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18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啟明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1897、18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翁啟明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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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都韻荃法官劉珊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