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交訴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交訴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交訴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736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事實
一、甲○○於民國98年12月13日18時4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號機車,沿屏東縣○○鎮○○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鎮○○路段(縣道第155號北上5.8公里處時),本應遵守縣道行車速度之限制,並注意車前狀況,且依當時夜間無照明、但路面乾燥無缺陷、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即貿然騎乘上開機車以時速70-80公里之速度(縣道行車速限為40公里)超速駕駛,適有 尤奉中 手牽機車沿上開路段同向亦有未靠邊行走之過失,甲○○騎乘機車從後追撞尤奉中,致尤奉中人車倒地,並受有硬腦膜下出血、頭部傷害等傷害,雖經緊急送醫仍傷重不治死亡。甲○○於犯罪未被發覺前,在醫院主動向前來處理車禍事宜之警員表明其為肇事者,自首而接受裁判。
二、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後主動簽分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當庭裁定本件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此外並有被害人家屬乙○○之指訴及證人 陳榮村 之證述、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交通事故現場照片、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臺灣省高屏澎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書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按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及汽車(含機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
1項第1款、第94條第3項定有明文,被告駕駛機車自應注意上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且本件車禍發生當時夜間無照明、但路面乾燥無缺陷、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竟疏於注意又超速行駛以致肇事,被告駕駛機車行為顯有過失,且其過失行為與被害人尤奉中最後之死亡間顯有相當因果關係,已堪認定。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第1項過失致人於死罪。被告於肇事後犯罪未被發覺前,於醫院主動向前來處理車禍事宜之警員表明其為肇事者,並接受裁判之事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99年7月13日函所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之行為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之規定,且本院查被告並無任何不得減輕之事由,故予以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駕駛機車因有上述過失致發生本件事故,造成被害人尤奉中最後因傷重不治死亡及被害人家屬無法彌補之傷痛,犯罪情節非輕;惟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又其之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並已與被害人 尢奉中 之家屬達成和解,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可稽,及本件車禍被告所為符合自首規定予以減輕其刑、本件車禍發生之原因、經過、被告與被害人就本件車禍應負過失之程度,並兼衡被告經濟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另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素行尚稱良好,亦有前述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本件車禍發生後既已與被害人尢奉中之家屬達成和解,則其經此偵、審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3年之緩刑期間,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6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昀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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