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56號上訴人 傅雪英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合議庭102年度簡上字第56號,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第2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惟對於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之判決,現行刑事訴訟法並無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之明文規定。考諸其立法意旨,應認為刑事簡易程序,貴在程序簡速,故係以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為其終審,對於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依刑事簡易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自不得再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既係對於本院合議庭所為簡易程序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2年度簡上字第56號判決),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簡志龍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致芬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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