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297號原告謙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峻誠 訴訟代理人 黃英哲 律師被告 吳錦洲
林美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 律師
張焜傑 律師 謝逸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字第515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及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493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前基於與本件第一項、第二項訴之聲明同一法律關係原因事實,請求被告給付自109年10月19日起至111年4月18日止期間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經本院以111年度重訴字第300號判決,被告提起上訴後,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上字第515號審理中,本件請求之期間固在前開案件之後,惟法律關係相同,為避免裁判矛盾,本件自有停止訟訴程序之必要。另被告亦就原告與 陳劉敏 間,就系爭不動產(詳卷)於109年8月6日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及於109年10月19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主張無效而提起塗銷所有權登記之訴,由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493號審理中,前開買賣法律關係是否無效,自為原告本件請求之先決問題至明。故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字第515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及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493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