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553號
原 告 葉治強 即順展工程行
號1樓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昇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330,993元,應繳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64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