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聲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聲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竣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竣麟因誣告等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受刑人王竣麟因誣告等2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詳附表所示,本件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本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法院為定應執行刑之自由裁量事項時,所應受之法律內、外部界限之拘束,並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情節、罪質、不法與罪責程度、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人格特性與傾向,及前所受之恤刑利益等一切情狀,復參以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範圍所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卷附之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所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進寶
法官陳億芳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書記官吳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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