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花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花簡附民字第9號原告 徐瑞襄 被告 游良惠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9年度花簡字第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陸怡璇法官戴韻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胡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