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懷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而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50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懷源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而本件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並經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見本院卷所附受刑人楊懷源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須知乙份),程序上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9號、106年度易字第502號判決有罪,並於106年11月11日確定等情,有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本院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另查,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於原判決時雖得易科罰金,但與附表編號1至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司法院釋字第144號及第679號解釋參照),爰毋庸就所定之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東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李懿庭附表┌────────┬──────┬──────┬──────┬──────┐│編號│1│2│3│4│├────────┼──────┼──────┼──────┼──────┤│罪名│藥事法│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月│││││1月││├────────┼──────┼──────┼──────┼──────┤│犯罪日期│105年6月某日│105年9月16日│105年10月中│105年10月26│││││旬│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第7598、7907、8525、8691號、105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681、1903、1906號、106年度偵字第1091號、106年│││度蒞字第2123號、106年度蒞追字第3號│├───┬────┼───────────────────────────┤││法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9號、106年度易字第50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07.31│├───┼────┼───────────────────────────┤││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9號、106年度易字第502號││││││判決├────┼───────────────────────────┤││判決│106.11.1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是││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091號(編號1至3定│嘉義地檢10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年度執字第││││50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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