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41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6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7年3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97年6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書記官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