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11號原告 謝天德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 律師複代理人 吳建寰 律師被告 漳興宮
李美嫣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1號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8年6月26日提起本件訴訟,惟就被告漳興宮之法定代理人究為何人一節,應以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1號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程序之確定結果為據,故認在前開案件訴訟終結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