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陳淑珈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06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聲沒字第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HEMPHEARTS」貳包(淨重玖佰壹拾伍點壹伍公克,含外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065號被告孫陳淑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所查扣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HEMPHEARTS」2包,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大麻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依上開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孫陳淑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30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又本案為警查扣之「HEMPHEARTS」2包(淨重915.15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108年1月10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足憑(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065號偵查卷第11至12頁)。而大麻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管制之物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是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揆諸上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與含有無法析離毒品之外包裝袋2只,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幽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翰昇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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