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貨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3號原告 邱創譽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保城 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9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