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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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消債調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前置調解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4號聲請人 王銘傑 代理人 洪主雯 律師( 法扶 律師)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前置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前置調解時,其戶籍地址係設在「彰化縣○○鄉○○路○段○○號之1」,此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稽,而債務人自陳戶籍址即為其現住居所,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債務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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