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5號原告 許素卿 被告 許素英 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素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許素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8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3,6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3,1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書記官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