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原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詳傑
住對帳戶臺東縣○○鄉○○村000號(指定送達指定辯護人 李容嘉 律師被告 陳克林 選任辯護人 許仁豪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889號、111年度偵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審理。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陳克林、孫詳傑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陳昱維法官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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