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1號上訴人 公業保儀公 法定代理人 林于超
林克俊 林清 和 林萬居 被上訴人 林許秀鑾
樓慧芳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1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叁仟貳佰叁拾壹萬捌仟零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拾肆萬肆仟陸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薛中興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