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63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商標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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