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1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1768號聲請人 簡愷逸
簡榆恬 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佩茹
簡家彥 聲請人 蔡燈成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簡愷逸、簡榆恬係被繼承人 蔡家柔 之孫,聲請人蔡燈成係被繼承人蔡家柔之兄,被繼承人蔡家柔於民國113年2月2日去世,聲請人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呈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切結書、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簡愷逸、簡榆恬係被繼承人蔡家柔之孫,聲請人蔡燈成係被繼承人蔡家柔之兄,被繼承人蔡家柔於113年2月2日死亡等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聲請人及繼承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惟查被繼承人之子女即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尚有子輩 廖呈峯 於本件聲請人113年4月22日聲明拋棄繼承時,乃至於迄今仍未依法聲明拋棄繼承,有聲請人所提之繼承系統表及本院職權調查之親等關聯表、案件繫屬索引卡查詢在卷可稽。則依上揭民法規定,繼承順序在後之聲請人非法定繼承人,其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亦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蘇慧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