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審訴字第321號原告 劉嘉輝 原告與被告 林郁展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111年6月24日擴張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76,4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5,751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8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