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89號
調解筆錄原告 嚴崇豪 被告 黃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89號因103年度審交易字第601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上午10時53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蘇揚旭書記官黃頌棻調解委員陳爍憲朗讀案由
原告嚴崇豪被告黃世昌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嚴崇豪被告黃世昌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黃世昌願給付原告嚴崇豪新台幣(下同)参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作為和解條件。
二、給付方法:被告本日於本院協商室㈡當庭以現金参萬元交給原告收訖無誤,不另給據。
三、原告願寬恕被告並撤回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601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四、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嚴崇豪被告黃世昌調解委員陳爍憲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黃頌棻法官蘇揚旭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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