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國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國字第16號上訴人即原告 孔祥漢
孔令 獻孔令在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45,5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4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秦慧君
法官王耀霆法官陳芷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書記官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