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2號(現在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執聲字第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1月21日以法矯字第0980001542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8年5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郭妙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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