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桃簡字第6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桃簡字第69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珊珊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13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珊珊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珊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年5月29日晚間6時26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之寶雅生活館大園門市,徒手竊取店內陳列販售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共計37件(價值共約新臺幣10,305元)得手。黃珊珊將上開物品之貨物條碼標籤取下後,藏放於隨身攜帶之黑色手提袋內,未取出結帳即步出店外,再將上開物品放置於友人 陸怡均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黃珊珊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店長 楊本一 於警詢時之指訴、證人陸怡均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遭竊物品清單(詳列附表所示之物品之品名、售價及條碼)及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
三、被告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本案犯罪所得,既均未據扣案或合法發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追徵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允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政燁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均新臺幣):
編號商品名稱、數量及價格編號商品名稱、數量及價格1SDIEasyCut輕便小刀1支(21元)20LIFE-銳利美工刀1支(27元)2綠油精櫻花滾珠瓶1瓶(139元)21NOKIA10000mAh行動電源1個(699元)3綠油精滾珠天竺葵1瓶(159元)22ONPRO超薄雙模快充頭-天峰藍1個(499元)4白花油甦醒凝露1瓶(180元)23ONPRO超薄雙模快充頭-冰晶白1個(499元)5曼秀雷敦涼舒滾珠精油棒(薄荷)1個(150元)24RASTO舊時光電顯藍芽耳機1個(890元)6曼秀雷敦涼舒滾珠精油棒(青檸茶)1個(150元)25SPEED耳掛式藍芽耳機1個(899元)7UdiLife美廚/可立式不沾黏飯匙1個(79元)26鋁合金三合一快充線1個(199元)8TENGASVRONE巧振扣1個(500元)27FRESA抽真空棒1個(148元)9迪士尼系列貼繃20片1盒(99元)28樂司滴漏油醋瓶1瓶(129元)10 杜蕾斯 輕薄幻隱裝衛生套3入1盒(249元)29文青風手提肩背包1個(139元)11舒膚貼親水性人工皮1入-10*10cm(100元)30不銹鋼小麥筷盒組1個(129元)12舒膚貼抗菌人工皮2入-10*10cm(220元)31BIORE含水防曬水凝露1個(280元)13舒膚貼抗菌人工皮1入-10*10cm(125元)32高絲曬可皙極度防禦防曬慕絲1個(760元)14舒膚貼抗菌人工皮1入-10*10cm(125元)33高絲曬可皙極度防禦防曬乳1個(760元)15喜能膚水凝膠傷口敷料2片-6.5*8.5cm(350元)34帝康艾綺拉彩色日拋10入(250元)16喜能膚水凝膠傷口敷料5片-5*6cm(280元)35雪芙蘭防曬熊厲害寶貝防曬噴霧1個(179元)17鋁合金雕刻刀1支(76元)36喜能膚水凝膠傷口敷料2片-6.5*8.5cm(350元)18特價按壓式筆刀1支(19元)37XPG感應式充電頭燈1個(429元)19特價按壓式筆刀1支(19元)上開物品之價值合計為10,3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