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簡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沙簡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泰發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6年度速偵字第76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泰發犯傷害罪,共參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277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
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柳寶倫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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