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5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9502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理人 林岱怡 債務人 黃春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壹拾捌元,及其中貳萬柒仟伍佰捌拾壹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黃春陽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27581元,專案補償款22337元,共計新臺幣49918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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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