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2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區域計劃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217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祈均選任辯護人陳志峯律師
陳孟彥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劃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壹佰年伍月叁日,就被告被訴違反區域計劃法案件,所為改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本案被告郭祈均因違反區域計劃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
5月3日裁定改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原裁定就此部分應予撤銷,並定民國100年6月13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14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刑事庭法官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