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怡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怡妏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拾壹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0條規定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新法使受刑人得自行衡量選擇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或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較諸舊法之規定有利於受刑人。本件受刑人陳怡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102年1月25日前犯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應執行刑。
二、經查,受刑人陳怡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70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⒉如附表編號3至8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92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再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230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⒊如附表編號9至11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8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再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119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5年11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郭雅美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桂玉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99.10.05│100.01.11│98.01.14│├───────┼────────┼────────┼────────┤│偵察機關案號│新北地檢99年度毒│新北地檢100年度│新北地檢98年度偵│││偵字第9117號│毒偵字第3326號│字第8995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本院││├───┼────────┼────────┼────────┤│最後事│案號│100年度簡字第278│100年度簡字第427│100年度上訴字第││實審││8號│5號│926號││├───┼────────┼────────┼────────┤││判決│100.04.29│100.06.13│100.05.11│││日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簡字第278│100年度簡字第427│101年度台上字第2││判決││8號│5號│300號││├───┼────────┼────────┼────────┤││判決確│100.05.24│100.07.08│101.05.10│││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已執畢)││││││└───────┴─────────────────┴────────┘┌────────┬────────┬────────┬────────┐│4│5│6│7│├────────┼────────┼────────┼────────┤│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98.02.02│98.02.26│98.01.21│98.02.18│├────────┼────────┼────────┼────────┤│新北地檢98年度偵│新北地檢98年度偵│新北地檢98年度偵│新北地檢98年度偵││字第8995號│字第8995號│字第8995號│字第8995號│├────────┼────────┼────────┼────────┤│本院│本院│本院│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926號│926號│926號│926號│├────────┼────────┼────────┼────────┤│100.05.11│100.05.11│100.05.11│100.05.11│├────────┼────────┼────────┼────────┤│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101年度台上字第2│101年度台上字第2│101年度台上字第2││300號│300號│300號│300號│├────────┼────────┼────────┼────────┤│101.05.10│101.05.10│101.05.10│101.05.10│├────────┴────────┴────────┴────────┤│編號3至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9│10│1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98.02.01│99.12.08│99.12.17│99.12.20│├────────┼────────┼────────┼────────┤│新北地檢98年度偵│新北地檢100年度│新北地檢100年度│新北地檢100年度││字第8995號│偵字第25007號│偵字第25007號│偵字第25007號│├────────┼────────┼────────┼────────┤│本院│本院│本院│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2│101年度上訴字第2│101年度上訴字第2││926號│820號│820號│820號│├────────┼────────┼────────┼────────┤│100.05.11│101.12.12│101.12.12│101.12.12│├────────┼────────┼────────┼────────┤│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102年度台上字第1│102年度台上字第1│102年度台上字第1││300號│191號│191號│191號│├────────┼────────┼────────┼────────┤│101.05.10│102.03.21│102.03.21│102.03.21│├────────┼────────┴────────┴────────┤││編號9至11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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