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9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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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盡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零叁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壹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柒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