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642號原告 林韋君 被告 張紹威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簡廷恩
法官張恂嘉法官鄭苡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恆如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