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盧奇南 律師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朴簡移調字第9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9月18日上午10時41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黃金山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盧奇南律師 到
相 對 人 甲○○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談談。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為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陸拾貳萬元整,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