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苗家繼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苗家繼簡字第7號原告 賴英煥 被告 謝米妹
彭耀先
彭原章
彭舜琪
彭晃慶
彭慧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於民國111年7月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之理由欄中關於被告姓名「 彭瞬琪 」記載,應更正為「彭舜琪」,附表二欄中關於被告姓名「 彭順琪 」記載,應更正為「彭舜琪」。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政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