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更(二)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更(二)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二)字第九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訊問上訴人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楊照男
法官楊炳禎法官王詠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駱麗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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