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98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聲請人與 葉哲孝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門號0966***519、0966***122、0976***497號之申請書。
二、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門號0966***519專案補貼款新臺幣(下同)1,584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門號0966***122專案補貼款、專案補貼款-電信費各16,882、234、1,077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門號0976***497專案補貼款、專案補貼款-電信費各12,908、3,858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