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1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1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61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汪秉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捌仟伍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汪秉霖於民國108年3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貳拾貳萬元整,並訂立約定書乙紙,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約定書規定(如證物)。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詳如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雖經催討,均未見效。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謹狀釋明文件:1、信用貸款契定書影本乙份、放款短查詢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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