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32號
聲請人 王怡文
相對人
即失蹤人 王元煚 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楊梅區大平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宣告相對人即失蹤人王元煚(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王元煚之姐,失蹤人於民國76年12月1日與祖母 王黃水妹 外出時失蹤,經報警協尋迄未尋獲,前經聲請鈞院准以111年度亡字第32號公示催告,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戶籍謄本、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為證,並經證人即失蹤人胞弟 王晨宇 (77年生)到庭證稱:伊不曾見過王元煚,是就讀國中時看到戶口名簿才知道有王元煚這個哥哥,家中長輩不曾提過王元煚的事,伊也沒有主動詢問等語明確(見本院卷23頁)。另失蹤人祖母王黃水妹曾於76年12月1日向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申報失蹤人失蹤,迄今仍未尋獲一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111年7月8日楊警分防字第1110025055號函檢附之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可佐(見本院卷第18、19頁)。再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之勞保及健保投保紀錄、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綠表及失蹤人之入出境紀錄,亦查無失蹤人之勞保及健保資料,或在監在押、入出境紀錄,是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失蹤多年音訊全無乙情,應堪信為真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前經本院111年度亡字第32號裁定准許對相對人為公示催告,本院並於111年9月13日將公示催告公告刊登在本院公告處及司法院全球資訊網,今申報期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姐,有聲請人及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為利害關係人,其於相對人失蹤滿7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揆諸上揭規定,自屬有據。又相對人係於76年12月1日失蹤,計至83年12月1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依法宣告相對人於83年12月1日下午12時死亡。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曾啓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