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4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4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相對人即債務人黃素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捌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貳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九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