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006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孔繁輝 被告 邱福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在桃園市,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且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其所提出之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中關於管轄之條款業經被告同意;從而,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此外,原告訴訟代理人並於108年10月18日開庭時表示同意移轉管轄,併予敘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書記官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