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00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0085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劉燕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柒仟壹佰肆拾柒元,其中(一)新台幣壹拾伍萬陸仟叁佰零柒元,及其中壹拾伍萬肆仟壹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二)新台幣貳萬肆仟陸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肆仟叁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三)新台幣玖萬陸仟壹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三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三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