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9號聲請人 吳錦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書記官王馨瑩┌─────────────────────────────────────────────┐│支票附表:102年度司催字第3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吳錦雲│花蓮縣吉安鄉農│102年5月31日│10,800元│FD0000000│00000-00││││會│││││├──┼───────┼───────┼───────┼───────┼─────┼────┤│002│吳錦雲│花蓮縣吉安鄉農│102年5月31日│9,340元│FD0000000│00000-00││││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