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6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6969號債權人 林全忠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林惠卿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第三人 林黃寶琴 之個人親屬表(須列載至其配偶即本件債權人及全部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上開親屬表所載之人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及林全忠、林惠卿、 林筱菁 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經債權人與第三人林筱菁簽章之完整借名登記契約、債權人以自己帳戶匯入或存入第三人林筱菁帳戶之證明文件、存證號碼000180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反面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復未敘明債權人之配偶即第三人林黃寶琴是否因年邁或疾病等因素,長期僱用外勞即家事移工看護?若是,應提出第三人林黃寶琴歷年來完整之外勞僱用契約書;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嗣債權人雖具狀陳報部分釋明文件,並敘明當初係將現金新台幣1,600,000元直接交付予第三人林筱菁,並口頭要求第三人林筱菁匯入其戶頭,…並無簽訂借名登記契約,…寄予債務人林惠卿之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暨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等資料均已遺失,無從提出,…第三人林黃寶琴歷年來相關之看護契約書等均持於債權人之子 林欽堯 之配偶手中,故無法提出等語。綜上,債權人就上揭事項顯未依前揭法律規定顯然未為充足之釋明,即逕為本件請求,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即非有據,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適法,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