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2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7號原告 陳富民 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李鴻源 上列當事人間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0
1年12月20日院臺訴字第101015078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復為民國
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之同法第229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因不服被告所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罰鍰處分而涉訟,因屬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次查,本件係於102年2月21日繫屬於本院,依前揭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而被告所在地為臺北市中正區,故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蘇嫊娟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蔡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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