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2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沈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廖沈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1日以101年度聲字第547號,就上開附表所示之101年度花簡字第136號、101年度花簡字第243號、101年度花簡字第284號、101年度花簡字第395號等案件,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並於101年9月24日確定,有本院101年度聲字第547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是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業經前案裁定確定,聲請人重複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協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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