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2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因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97年7月10日予以羈押在案。茲因被告於97年8月19日起,已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執行另案刑罰有期徒刑8月,有執行指揮書1紙附卷可稽,而本案審理程序復定於97年8月29日宣判,尚無續予接押之必要,是本院原羈押被告之原因已消滅,自應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歐陽漢菁法官楊博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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