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字第1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1331號聲明人 林懿安 訴訟代理人 黃惠姿 上列聲明人因拆屋還地等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承受訴訟人,於得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 黃鄧呅 (下稱黃鄧呅)於民國(下同)110年3月2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配偶 黃堃山 、長男 黃明耀 之子 黃勝弘黃勝立 (黃明耀於100年2月1日死亡,由其子代位繼承)、次男 黃生旭 、長女 黃惠敏 、次女黃惠姿,有其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三第189-195、243頁,卷四第
19、21頁),聲明人雖為黃明耀之配偶,然非黃鄧呅之代位繼承人,聲明人聲明承受黃鄧呅本件訴訟(見本院卷三第213-215頁),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鍾素鳳
法官陳心婷法官郭俊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葉國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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