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66號原告 鍾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冠緯 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冠緯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業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717號判決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係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返還土地所有權狀,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4日以106年度訴字第3717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是以,聲請人既應負擔第一審之訴訟費用,則其無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