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59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姚政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志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本件請求違約金之範圍,係本金⑴312,128元、
⑵4,752,295元,二筆均請求違約金,亦或僅本金⑵部份請求違約金。㈡查報違約金之計算方式,是否有請求期數之限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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