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度婚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婚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345號原告 陸汶伶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 律師訴訟代理人 羅玲郁 律師訴訟代理人 侯昱安 律師被告 吳英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法官李怡靜為受命法官,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家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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